案例介绍:2007年3月26日22时,在槐荫区经六路纬六路路口发生一起出租车与摩托车相撞的交通事故。造成摩托车驾驶员及乘车人受伤,两车受损。交警部门根据现场勘察、调查及对肇事车辆进行鉴定,作出“无法查清各方当事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下面介绍事故事实和相关证据及其认定:
一、交通事故事实和相关证据
1、事故的基本事实:
上述时间出租车在经六路纬六路路口由东向西经过路口,摩托车由南向北经过路口,两车在轿车正常行驶的车道内相撞。事故发生时交警称,路口录像监控未开启。
2、两车性能及车速鉴定结果:
出租车车速为53km/h。摩托车后轮制动不良。其它均合格。
3、现场证人的询问笔录
证人郑××证明:事故发生时南北方向是红灯,东西方向是绿灯。
证人杨××证明:事故发生时路口南北方向是红灯。
4、摩托车驾驶员及乘车人的陈述材料(各两份)
2007年3月12日,两人的陈述均为摩托车向右转时发生事故。2007年3月15日两人的陈述材料均称摩托车直行。
5、出租车驾驶员的陈述材料
事故发生时南北方向是红灯,东西方向是绿灯。
二、关于证据采信: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一方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证据的证明力,则证明力明显大的证据应当予以确认。事故现场两位目击证人均指证事故发生时南北方向是红灯,都与出租车驾驶员的陈述一致,能够互相印证。且证人与出租车驾驶员无厉害关系,交警部门对该证人证言应当采信。
既使本案未进入诉讼程序,交警人员不按证据规则办案,但从日常生活经验上分析,一方面,摩托车驾驶员一方对交警人员的两次陈述自相矛盾,又无其它证据证明其主张:另一方面,有两个现场证人证明摩托车驾驶员一方不安信号行驶,据此完全能够作出确定各方责任的事故认定书。
交警部门作出无法认定责任的事故认定书的依据是:“因当事双方对事故发生时路口信号灯有异议,经本机关调查”。既然已经作了调查,且调查结果清楚、明确,得出的结论却是“无法查清各方当事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调查结论与作出的事故认定结论自相矛盾。
三、从上述事实及证据分析各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1、出租车驾驶员的违法行为: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2、摩托车驾驶员的违反行为: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
可见,摩托车驾驶员在事故中负有主要过错,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出租车驾驶员应承担次要责任。
本案因无法确定当事人各方的事故责任,致使当事人无法调解,本人代理出租车一方正在诉讼当中。